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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2015年07月15日 16:11   (点击次数:)

 

河南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室、训练室、研究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二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情况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可以根据功能与定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组织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配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变化,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作风,提高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

第六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设备的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按材料成本、设备损耗、劳动报酬等规定合理收费,提高实验设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重视实验室队伍建设,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由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交教务处审查,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技处、教学科研实验中心等部门组织论证,论证结果报学校研究批准后执行。依托学校的国家及省部级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等各种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五条本科教学实验室以常规、基础仪器设备为主,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一般由教学科研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增添实验仪器设备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经学院批准后填报购置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对拟购仪器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学科间、课程间的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之前,要提出可行性报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后确定。

第十六条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定期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要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各学院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可作为学院教学水平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应有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依据实验室功能确定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由教务处主管,以承担科学研究任务为主的实验室由科技处主管,教学科研实验中心主管其下设的实验室。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检查督促主管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技术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充分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配合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布局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一般设主任一人。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也可设副主任一人。学校的各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后任命。依托学校管理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选任。

第五章  实验人员

第二十二条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在实验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注意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保质保量,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二)根据教学、科研计划、落实完成实验室任务;

(三)组织实验指导书的编写、修订以及仪器设备的更新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五)负责实验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实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贯彻实验有关的规章制度,认真抓好对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教育,既教书又育人,搞好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安排好实验室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

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具体规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并报学院或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掌握与本实验室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精通本实验室所用实验材料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完成部分或全部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能够独立制定本实验室的实验方案,熟练掌握本实验室实验项目的方法、步骤,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完成实验任务;

(三)掌握本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及使用方法,对一般仪器设备的常见故障能独立维修和排除;

(四)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实验人员发放补贴。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十七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允许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并制定安全预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验室工作规程》(院发字[2004]2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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